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10月17日市政府黨組會議和市政府第十七屆115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陽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廣東省土地管理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3〕4號)、《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春府〔2023〕16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陽春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2023年3月1日前已批準為建設用地或現狀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法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
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不能將宅基地納入入市范圍;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設商品住房。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市自然資源局具體承辦。
市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市稅務局、陽春金融監管支局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體和條件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為具備所有者身份的農民集體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可由入市主體自行組織實施入市,也可以由其委托具有市場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政策等要求;
(四)入市主體應統籌開展土地前期開發,需要處理的地上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已經處理完畢并補償到位;
(五)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入市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科學確定建設用地供給數量、分布、結構、時序和比例。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重點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鄉村產業和鄉村建設的用地需求,優先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和農村服務業、公益事業項目,興辦農產品冷鏈、加工、倉儲以及鄉村旅游、農產品銷售、養老等設施,重點支持特色田園鄉村、田園綜合體等項目建設。
第三章 入市方式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支付出讓土地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限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作價,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企業或增資入股到已有企業的行為,該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股權由集體所有權人持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鼓勵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同用途國有建設用地的最高年限,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出租年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
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式具體途徑主要有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出讓方式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出讓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階段。入市前,入市主體應在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以下前期準備工作:
1. 入市主體核查入市條件和收集資料。入市主體在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核查擬入市地塊是否符合入市條件,申領擬入市地塊的有效規劃條件、權屬證明文件以及《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表》等材料。
其中,入市主體委托技術單位完成地塊勘測定界和土地價值評估,市自然資源局、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出具規劃條件,包括擬入市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等要求,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等有關部門對擬入市地塊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2. 入市主體編制入市方案、合同和監管協議。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入市主體編制《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以下簡稱入市方案)、《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和《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入市方案包括:地塊位置、面積、權屬、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入市起始價、增價幅度、入市方式等內容。其中,根據土地評估價值結果綜合考慮土地市場等情況,確定出讓、出租土地的底價和競買保證金。協議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協議出讓底價;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始價等。
合同應當載明地塊的基礎交易信息、雙方權利義務、期限屆滿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試點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9號)的相關要求制定合同和監管協議。
(二)民主決議階段。入市主體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對入市方案和合同進行表決并公示。
3. 村黨組織提議。由村黨組織在充分征求黨員、村民代表及廣大村民意見和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對入市方案和合同提出初步意見。
4. 村“兩委”會商議。根據村黨組織提出的初步意見,組織村“兩委”會進行商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商議意見。
5. 黨員大會審議。對村“兩委”商議的重要事項,提交村黨員大會討論審議。審議時,到會黨員須占應到會黨員總數的2/3以上,審議事項須經全體參會黨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6.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入市事項進行表決,形成《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表決書》。須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2/3以上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同意。
《陽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表決書》內容包括:
擬入市地塊的土地界址、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
擬入市地塊的入市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擬入市宗地的入市交易方式;
擬入市宗地的入市價格和價款支付方式,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形式的須明確是否設置保留底價;
擬入市宗地的集體組織內部土地經濟關系調整、收益分配方案;
擬入市宗地的入市主體、委托入市實施主體;
擬入市宗地的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等;
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
7. 決策結果公開。以上步驟通過的事項必須向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開(5個工作日),進一步聽取村民意見。公示期間,發現決議中存在重大問題或需作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說明情況。
8. 實施結果公開。決策實施之后,定期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通報階段性進度,主動接受監督。在實施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方案的,應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通報。重要事項實施過程中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再次提交村“兩委”運用“四議兩公開”程序決定。
(三)入市審核階段。入市主體向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入市方案等相關資料,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確定。
9. 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入市方案和合同。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入市主體提交的入市方案和合同等相關資料以及審核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的合規性。
10. 入市方案報批。入市方案經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無異議后報送至市自然資源局進行審核,市自然資源局可根據入市地塊實際情況,征求市發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意見,并根據各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實施交易階段。入市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入市主體委托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11. 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入市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入市主體向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委托公開交易。
12. 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成交后,由受讓人與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13. 簽訂合同、監管協議并辦理規劃許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監管人,與交易雙方共同簽訂監管協議,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須將合同和監管協議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14. 市財政局收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簽訂合同約定成交價款結算當日,市財政局從成交價款中收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五)登記發證階段。受讓人繳清成交價款及稅費后,與入市主體簽訂交地確認書并辦理不動產登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5. 簽訂交地確認書。受讓人繳清成交價款后,與入市主體簽訂交地確認書。
16. 受讓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受讓人按合同約定繳清成交價款及稅費后,持合同、成交價款繳納憑證、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陽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17.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受讓人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依法實施建設。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在試點期間以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方式履行相應義務。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和轉讓等交易行為的,由土地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及管理辦法,規范調節金的征收、使用和監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用于鎮、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生態補償、耕地保護激勵補償、土地復墾、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的社保補助和特困救助等。
第十八條 調節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局通過廣東省非稅收繳一體化系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項目收繳,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繳庫,列“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科目。土地成交價款由市財政局收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撥付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撥付給入市主體。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陽春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并繳納調節金等相關費用后的入市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主要用于社會保障、完善基礎設施和提升農村公共服務等公益事項。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將入市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信息公開內容,接受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管。
第六章 開發利用監管
第二十條 使用權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陽江市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確定的開發建設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科學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建設條件。因政府規劃調整、重大公共事件、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改變合同約定條件的,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合同,受讓人按照相關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和有關稅費;產生增值的,使用權人應當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或有關稅費。繳納完畢后可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使用權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開發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的,參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期限屆滿,使用權人需要續期的,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所有權人申請續期;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所有權人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征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所有權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對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現有監管平臺進行監督。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對投資規模、產出效益、用途管制等合同約定事項實施監管,確保使用權人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第七章 轉讓、轉租和抵押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轉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的相關規定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合同的相關規定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出租和轉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抵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到陽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以出租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出租期限,抵押登記證明應當注明出租土地的出租期限和租金交納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交易的,市有關部門不得為相關主體辦理規劃、建設、用地、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依法批準流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產業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協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如出臺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1.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
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細則
2.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
導意見
附件1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
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行為,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6〕4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和《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條 調節金征收主體為陽春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征收。
第四條 陽春市市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交易行為,由土地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按本細則繳納調節金。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發生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交易行為的,由再轉讓方按本細則繳納調節金。
第五條 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入市的,出讓人應按成交地價總額區分三個區域級別、不同用途等情況按比例繳納調節金:
(一)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Ⅰ區內的,包括春城街道、河西街道,商業類用地按30%繳納,工業類用地按8%繳納;
(二)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Ⅱ區內的,包括春灣鎮、八甲鎮、陂面鎮、合水鎮、潭水鎮、三甲鎮、崗美鎮、馬水鎮,商業類用地按15%繳納,工業類用地按5%繳納;
(三)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Ⅲ區內的,包括永寧鎮、圭崗鎮、河?鎮、石望鎮、松柏鎮、雙滘鎮、河口鎮,商業類用地按10%繳納,工業類用地按4%繳納。
第六條 使用權以出租(作價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讓人應按成交地價總額區分三個區域級別、不同用途等情況按比例繳納調節金:
(一)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Ⅰ區內的,包括春城街道、河西街道,商業類用地按25%繳納,工業類用地按6%繳納;
(二)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Ⅱ區內的,包括春灣鎮、八甲鎮、陂面鎮、合水鎮、潭水鎮、三甲鎮、崗美鎮、馬水鎮,商業類用地按12%繳納,工業類用地按4%繳納;
(三)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Ⅲ區內的,包括永寧鎮、圭崗鎮、河?鎮、石望鎮、松柏鎮、雙滘鎮、河口鎮,商業類用地按8%繳納,工業類用地按3%繳納。
第七條 對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按照轉讓的成交總額區分三個區域級別、不同用途等情況按比例繳納調節金:
(一)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Ⅰ區內的,包括春城街道、河西街道,商業類用地按11%繳納,工業類用地按4%繳納;
(二)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Ⅱ區內的,包括春灣鎮、八甲鎮、陂面鎮、合水鎮、潭水鎮、三甲鎮、崗美鎮、馬水鎮,商業類用地按5%繳納,工業類用地按3%繳納;
(三)入市土地位于本市Ⅲ區內的,包括永寧鎮、圭崗鎮、河?鎮、石望鎮、松柏鎮、雙滘鎮、河口鎮,商業類用地按3%繳納,工業類用地按2%繳納。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調節金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通過廣東省非稅收繳一體化系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項目收繳,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繳庫,列“1030717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科目。涉及資金支付的,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調節金由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比例60%:40%進行分配。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陽春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補償、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的社保補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除由市財政局代扣代繳調節金外,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在繳納義務時間內繳納調節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的,市財政、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督促其補繳。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納調節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調節金一并納入地方國庫。
第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合同或串通訂立虛假合同以及采取違規篡改歷史成本、虛列扣除項目等其他不正當手段逃避繳納調節金的,由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責令改正,并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如上級出臺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
附件2
陽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規范收益分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產生的收益(不含調節金,以下同),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的再轉讓收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陽春市行政區域內的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村經濟合作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入市收益歸鎮(街道)集體所有,納入鎮(街道)財政統一管理,應主要用于轄區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民生項目等支出。
第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村經濟合作社)的,其入市并繳納調節金等相關費用后的收益,按20%—30%的比例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公益事業等;余下70%—80%的比例用于社員分配、其它分配。具體比例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經民主決策程序后確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條 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村經濟合作社)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留部分,主要用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方案編制、地價評估等相關費用支出,以及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用于社員部分,可用于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環境整治、困難村民救助、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公共事務費用支出,或者集體組織成員分紅。
使用和分配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后實施,并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使用和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財政和公眾監督。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農業農村局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實際使用成效每年度進行評估,嚴防風險產生。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本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具體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監督。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入市收益規范性使用進行審核,及時準確反映經濟往來。
第十一條 市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如上級出臺相關政策,按新規定執行。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春府規〔2024〕3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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