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
一是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二是利誘性: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三是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
3.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社會性”問題?
非法集資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特征,即對集資對象沒有資質、年齡、職業等方面的要求。
關于面向親友集資或單位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4.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誰來承擔?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非法集資人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5.組織實施或協助實施非法集資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人是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明知是非法集資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要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就構成非法集資,應當追究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法律責任,予以行政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協助人視為共犯: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已經組織或協助實施非法集資,應當怎么辦?
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此非法集資人應當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爭取寬大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提起公訴前非法集資人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7.《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在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二是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
8.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非法集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其他法律責任:《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30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31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32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9.非法集資資金清退范圍是什么?
清退集資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屬于上述清退范圍的資金,有關獲益人應主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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