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街道辦三豐村委會某些村民在1974年曾在地名為田瀝頭、樟木根、豬腳氹的地方開荒土地并種植過農作物,1985年分田到戶后這些土地再無人耕作,一直丟荒。 2015年,汕湛高速征地,田瀝頭、樟木根、豬腳氹這些土地正好在征地范圍內,可獲得相應的補償款。上述村民依據“誰開荒,誰受益”的國家政策要求取得征地補償款,但村集體認為這些土地已被丟荒了30年,征地補償款應歸村集體所有。雙方產生爭議且多次協商不成,三豐村委會決定通知駐村法律顧問尉遲明律師來調解。
尉律師對案情進行認真研究并找出相關法律依據后,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尉律師指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23號)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政策是: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在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上種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產品等歸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治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根據該規定,田瀝頭、樟木根、豬腳氹的開荒地的土地所有權應屬村集體所有,這是無可非議的。而開荒地丟荒了30年,村民也沒有通過其他方式取得該開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所以村民對該土地也不再享有使用權。尉律師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去解釋“土地補償款是歸村集體所有”。聽了尉律師的解釋,村民們心服口服,雙方于2016年1月29日達成“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的調解協議。
(廣東言必行律師事務所尉遲明律師 供稿)
編后語:
在尉遲明律師遞交給陽春市司法局的案例報告中,尉律師從基本案情、法律分析、本案補償款受益主體、本案處理結果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盡的說明。糾紛妥善處理后,尉律師并總結了自己的工作體會,他說:“農村村民因限于普遍文化教育不高的原因,總會存在一些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并產生錯誤的法律觀念,比如村民自認為的“誰開荒誰就擁有土地的全部受益權”、“夫妻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房產證要寫配偶雙方的名字,否則一方無份”等錯誤、片面的法律觀念。所以我們村居法律顧問在解決矛盾糾紛的同時,可將法律的常識性問題予以宣傳、解答,循序漸進地向群眾普及法律基本常識,樹立正確的法律理念,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
從尉律師的這些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態度個案,也可以反映出駐村(社區)法律顧問在開展工作時雖然會遇到種種困難,但他們也會盡心盡力去履行職責。同時也可以看到,由專職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解決基層群眾找律師難、提高基層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等方面的社會效果也逐漸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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