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古稀犯了法,被判緩刑后,以為不用坐牢就什么事都沒有了,在司法行政部門的多次通知催促下,劉某也沒有到司法行政部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2016年4月26日,陽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粵1781刑初24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罪犯劉某的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10月12日,罪犯劉某被公安機關在潭水鎮抓獲,現羈押在陽春市看守所。
罪犯劉某,男,漢族,1946年5月27日出生,戶籍地和住址均為廣東省陽春市潭水鎮新鳳村委會雙聯村18號。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陽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按照法律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需要依法到司法行政部門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劉某沒把這個規定當回事。司法所、派出所、村干部等人多次到其住所進行查找,劉某避而不見,拒絕接受社區矯正監管。司法行政部門還通知其擔保人及其家屬督促其依法前往報到,劉某視法律為兒戲,仍然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監管。
2016年3月17日,陽春市司法局向陽春市人民法院發出撤銷對劉某緩刑的書面建議,此時距離他被判緩刑已有1個多月的時間。陽春市人民法院接到建議后,對司法行政機關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認為劉某的行為符合“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撤銷緩刑”的規定,據此,依法作出了撤銷緩刑,將劉某收監執行的裁定。
撤銷緩刑的裁定作出后,劉某一直在追逃中。省司法廳、陽江市司法局對該案件高度重視并作出指示。陽春市人民檢察院也一直對該案件的進展進行跟蹤監督。10月12日,在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部門的共同研判分析下,劉某終于被抓獲歸案。現羈押在陽春市看守所。
劉某案例警醒所有緩刑、假釋等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應珍惜緩刑、監外執行等機會,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要主動接受社區矯正監管,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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