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陳輝信
無障礙設施是現代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一個城市品位的象征。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駕駛機動車出行的殘疾人越來越多。目前,在我市公共停車場均未設立專用的殘疾人停車位,給殘疾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極大不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七章第62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規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二)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停車場;(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立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并不是一種經濟負擔,恰恰相反,它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通過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拓展了殘疾人的能力發揮機會和空間,從而可以創造經濟效益,對維護廣大殘疾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和關愛,積極促進我市社會文明和進步,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針對我市公共停車場泊位按照相關比例根據殘疾人特殊性劃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明確專用停車標識。首批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應在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醫院、銀行、市政廣場等重點推行,逐步普及。
二、對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障人士,可在公共停車場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免費臨時停放車輛。
三、在城市建筑物、公共服務等設施審批中,行政規定必須設立殘疾人停車泊位,例如,在公共區域、政府、醫院、學校、酒店、商場、道路街區等所涉及的公共區域。
四、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在設立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后,加強監管,切實提供無障礙設施所帶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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