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收回)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核上報國務院批準,自然資源部《關于廣東陽江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自然資函〔2019〕689號)同意陽春市征收農民集體土地276.1504公頃,收回國有土地123.5458公頃,合計征收(收回)土地399.6962公頃作為陽江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現將經批準的《征收(收回)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
陽江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陽春市八甲鎮八甲經濟聯合總社。
(二)陽春市八甲鎮高屋經濟聯合社。
(三)陽春市八甲鎮高屋村大列、更口、石祥、塘面、河干、龍朗、南木、塘角、寨子、挽角、新一、新二、田垌經濟合作社。
(四)收回土地位于陽春市八甲鎮、陽春市國營河尾山林場。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單位)及面積(詳見附件)
四、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關于廣東陽江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批復》(春府辦復〔2015〕32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陽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辦〔2013〕81號)、《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陽江抽水蓄能電站項目青苗補償單價的函》(春府函〔2014〕39號)、《關于廣東陽江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批復》(春府辦復〔2015〕32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補償登記。登記時間: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0日,登記地點:八甲自然資源所。復核時間:2020年3月11日。
六、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在規定期限內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辦理土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自然資源局的調查核定結果為準。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通告期限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自然資函〔2019〕689號批復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陽江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征收(收回)土地村(單位)及面積明細表
陽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附件
陽江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用地征收(收回)土地村(單位)及面積明細表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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