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
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
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
陽府辦〔201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業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陽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2011〕6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項目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在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要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并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保證評估結果客觀有效。
第五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三)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遵照以下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做好風險評估準備,收集風險評估資料,制定評估方案。
(二)開展政策宣傳。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咨詢,應當將要實施的征收項目有關批準文件、擬征收補償方案等有關內容進行公示公開。
(三)征求公眾意見。采取座談會、民意測評、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征求擬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四)形成評估報告。綜合各方意見,對征收項目進行科學的預見和論證,特別要對因實施征收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做出評估預測,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應急預案。最后做出總體評估結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形成專項評估報告。
(五)報告備案審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報送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將風險評估報告送市維穩主管部門備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進行風險評估后,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等的批準手續、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等;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專家的意見及建議等;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風險程度和風險化解可行性情況分別做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建議。
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包含風險評估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防范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緩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提出風險避免和化解措施,經風險化解后重新實施風險評估并且評估結論為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第九條 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建議可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市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責成市房屋征收部門落實風險評估報告中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的防范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問題。
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建議暫緩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市人民政府應暫緩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責成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和落實矛盾問題化解和防范的工作方案,及時排除化解矛盾問題,待時機成熟時再評估決策。
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建議不可以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市人民政府應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條 對于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未按照應急預案或化解方案開展工作而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的計劃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風險評估所需經費。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