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線工程(陽春段)工程建設用地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2016-09-05 16:17:53
文章來源: 陽春信息公開
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核上報國務院批準,國土資源部《關于汕(頭)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線工程(陽春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資函〔2016〕49號)同意陽春市征收農民集體土地534.5601公頃,收回國有土地70.9723公頃,共605.5324公頃(折合9082.986畝),作為汕(頭)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線工程(陽春段)工程建設用地。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的有關規定,擬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進行補償復核登記。現將該《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石望鎮、松柏鎮、三葉農場
1、耕地:每畝20133元
2、園地:每畝15500元
3、林地:每畝72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20933元
5、未利用地:每畝6200元
(二)春灣鎮、馬水鎮、潭水鎮、三甲鎮、八甲鎮
1、耕地:每畝22100元
2、園地:每畝17000元
3、林地:每畝81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22933元
5、未利用地:每畝6800元
(三)春城街道
1、耕地:每畝26867元
2、園地:每畝20677元
3、林地:每畝99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
5、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
(四)國有土地在相關鎮(街道)范圍的參照該鎮(街道)標準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陽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陽春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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