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陽春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面積568.1145畝(市春城街道城北、崗脊、高朗、新云經濟聯合社、春城經濟聯合社總社,馬水鎮新風經濟聯合社,陂面鎮同樂經濟聯合社,春灣鎮前進、城垌經濟聯合社,河口鎮河南經濟聯合社,廣東省崗美華僑農場),于2017年6月22日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7〕337號),同意征收(收回)作為城鎮建設用地。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的有關規定,擬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進行補償復核登記。現將該《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春城街道
1、耕地:每畝38133元,
2、園地:每畝29333元,
3、林地:每畝138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38133元,
5、未利用地:每畝11733元。
(二)馬水鎮、陂面鎮、春灣鎮
1、耕地:每畝35067元,
2、園地:每畝27000元,
3、林地:每畝120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36400元,
5、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
(三)河口鎮
1、耕地:每畝31333元,
2、園地:每畝24133元,
3、林地:每畝105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32533元,
5、未利用地:每畝9667元。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陽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此征收(收回)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陽春市人民政府或陽江市國土資源局提起行政復議。
陽春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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