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5日,陽江市生態環境局陽春分局執法人員會同馬水鎮生態環境辦工作人員對位于陽春市馬水鎮石菉村委會某養殖場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該養殖場主要從事生豬養殖項目,建有1幢豬舍,建筑面積約200平方米。經現場檢查,該養殖場現存欄肉豬約140頭,配套建設沼氣池1座約30立方米,三級過濾池1座約18立方米,三級過濾池最后一級設有一條6寸聯塑管排污口,養殖廢水經沼氣池處理后排到三級過濾池,養殖廢水從三級過濾池最后一級滿溢及通過設置的排污口排放到旁邊的石菉河,河邊有大量排出來的養殖糞污。經查閱資料,該養殖場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擅自在三級過濾池最后一級設有一條6寸聯塑管排污口(排污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核實,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的規定,擅自設置排污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2.11裁量標準:違法程度“限期內拆除”,排污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排污情況“有排污”,罰款“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規定,擬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2024年4月1日,陽江市生態環境局陽春分局執法人員對該養殖場進行復查,經現場檢查核實,該養殖場已完成整改,原設在三級過濾池的一條6寸聯塑管排污口已經拆除,沒有發現養殖廢水外排。
【典型意義】
該案為一起典型的畜禽養殖私排水污染物案件類型。此案的辦理,有力威懾了養殖戶行為,從另一方面一定程度地嚴厲打擊了非法養殖的行為。 該案典型意義在于行政處罰不是目的,推動畜禽養殖戶整改提升、達標排放、綠色生產才是根本目標。本案再次警示養殖戶作為生產經營者,要牢固樹立環保意識,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倘若心懷僥幸,試圖通過私設排污口等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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