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偉代表:
您在市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于規范我市房地產中介行業收費的建議》收悉。經綜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意見,現答復如下:
根據2018年8月10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廢止部分價格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3996號)的有關通知要求,有關《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性文件廢止。我市現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委托人協商確定,合同約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我局下步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粵建房函〔2023〕680號)等有關規定,從如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做好對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
一、 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服務行為
(一)加強房地產中介從業主體管理,強化登記備案信息公示。我局將進一步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聯動,對接共享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市場主體登記和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信息并及時更新,督促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等內容,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逐步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提高行業的準入門檻,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
(二)規范房地產中價服務事項。督促中介機構遵循公平競爭、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原則與委托人協商約定收費標準,并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中約定收款條款,規范收費行為。要求中介機構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鼓勵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一)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中介機構服務管理,會同市發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紀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形成監管共力。進一步加強日常的執法檢查力度,將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通過日常巡查、雙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公示、經紀服務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充分發揮12345 政務服務便民熱續作用,建立完善通過電話和單位網站等方式受理舉報和投訴的工作機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等違反價格和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嚴重侵害群眾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中介機構,要依法將其清出市場。同時,我局也將加強與金融部門的聯動,建議要求銀行拒絕為不具備從業條件的經紀機構辦理業務。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業務能力,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服務品質。加快引導成立房地產中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自律工作。
三、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一)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對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買賣等經紀服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機構注銷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二)進一步加強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服務行為管理。一是我局將通過粵安居平臺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加強對交易房源、交易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對商業網站、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等網絡信息發布平臺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由我局認定后,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二是下步我局將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粵建房函〔2023〕6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措施,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住建部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陽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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