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華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大發展陽春生態品牌豬業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辦理養豬場項目設施農業用地需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春自然資規字〔2020〕7號)、《陽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春市生豬健康養豬小區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春府辦函〔2021〕122號)等有關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在簽訂用地協議后向當地鎮(街道)申請辦理用地備案,當地鎮(街道)將符合規定備案信息匯交我局上圖入庫。
為了更好指導鎮(街道)開展設施農業用地工作,充分運用國家政策進一步加大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用地政策,促進本市實施養豬項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局根據有關文件細化了工作流程,制定了《陽春市設施農業用地辦理流程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新型經營主體規模化生產經營和發展設施農業。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陽春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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