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運就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集體留用地合作開發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2018年,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了《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陽府〔2018〕50號),對留用地開發利用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2019年,我市人民政府根據陽府〔2018〕50號文等文件,制定了《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并于同年印發實施了《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2019〕4號);2021年,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我市對《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今年印發實施了《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春府〔2022〕5號,詳見附件)。
根據春府〔2022〕5號文的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處置國有性質的留用地的,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村集體留用地如何開發應由本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附件:春府〔2022〕5號文
陽春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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