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嬋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落實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局將參照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4月17日印發的《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陽江市市區房地產開發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陽住建〔2020〕6號)的有關內容起草《陽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陽春市房地產開發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待《通知》出臺后,我局將督促已建成有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將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移交給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直對應職能部門管理使用。因出臺部門規范性文件需在年初報計劃給市司法局,出臺流程需征求各有關單位和社會的意見,預計2023年12月底出臺該文件。
陽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18日
掃描二維碼隨身看資訊
正在閱讀: 對陽春市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建議第36號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