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律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街頭臨時早餐攤點管理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已對街頭臨時早餐攤點的管理作出相關規定。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或者臨時指定區域內擺攤設點,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相關工作。”第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劃定的區域應當符合城市或者鄉鎮規劃的要求。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第二十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攤販登記工作,并將登記的食品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一)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二)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前款所稱“改刀熟食”,是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的規定審查。
食品攤販是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產物。目前我市食品攤販存在多而散、經營時段不一、無食品攤販登記等情況,建議由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鎮(街道)組成工作協調機構,由各單位按職能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開展相關工作,逐步規范食品攤販的經營管理。
當前,我局在監管工作中著力對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通過日常檢查和突擊式不定期檢查對食品攤販開展檢查工作,重點對食品攤販的食材、從業人員健康開展檢查。
食品安全事關國計民生,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和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我局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感謝張祖律委員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與支持,亦歡迎張祖律委員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寶貴意見及建議。
陽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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