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培藝、楊國凌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學校周邊流動攤點管理的建議》的提案(第37號)已收悉,現我局根據工商職能答復如下:
1、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的規定,工商部門將積極配合市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對無證無照食品加工經營主體的查處。
2、根據《陽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無證無照食品加工流動經營主體的查處。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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