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銀基代表:
您提出的春灣鎮區垌村春砂仁基地烘干房用地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設施農用地是指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經營性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晾曬場、糧食果品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以及《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有關規定,您提出的春砂仁烘干房用地可按設施農用地備案,按農用地管理,盡量利用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目前我局尚未收到該項目的備案申請資料,但鑒于您先前已會同春灣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現場初步查看土地現狀、規劃等情況,由于緊鄰著就是基本農田,因此,建議您先提供測繪成果給我局進行核實是否占用基本農田,如果涉及基本農田則必須另行選址,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如果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則可按設施農用地進行備案手續。另外,由于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因此,生產結束后,需按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陽春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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