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買賣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不動產權屬證書;四、買賣合同;五、已經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六、依法需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買賣雙方持上述材料共同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六樓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一窗通辦”窗口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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